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和《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国家、省、市、院、系具体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认定和处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嬉戏打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区域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或存储考试内容的电子通讯设备参加考试而未上交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等参加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八条 学生出现第六条、第七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具体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第十条 学生出现第六条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违纪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给予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出现第七条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给予重修的机会。冒名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以谋取利益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学院附件 1《考场记录单》,在考场情况一栏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要求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写出检查,写清违纪、作弊事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教学科以书面形式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下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

第六章 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第十六条 受处分期限。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对因考试违纪受过处理之后再次违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因考试违纪受过处理之后又出现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再次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提出意见,经由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解除或终止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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